关于尽快取得认可资质的通知(中食恒信(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发布时间:2007-09-25
国认注函[2007]21号
中食恒信(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7号令)第七条相关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获得认可,以证明其具有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鉴于你机构尚未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有机产品认证认可资格,对于你们的技术能力还有待审核,现建议你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获得认可。如逾期仍未获得有机产品相应范围的认可,我委将依法撤销你机构从事该类产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资质。
为便于申请认可,在未获得认可前,你机构可颁发有机产品种植、养殖、加工范围认证证书各3张(但不得超过3张)。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